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项培训
发布时间:2019-12-09 信息来源:珠海市环保与生态协会

12月6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举办了“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项培训”,珠海市环保与生态协会作为协助方,组织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案件审理科、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各派出分局全体人员,及其余机关科室等单位近120人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特邀请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易皓博士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题进行授课,同时邀请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公共基础与应用统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周首南教授就“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题进行授课。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易皓博士

首先,易皓博士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验,生动形象地从多方面讲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强调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2011年发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的文件已废止,对于制度文件需谨慎使用。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公共基础与应用统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周首南教授

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题授课汇总,周首南教授首先跟大家明确行政执法的意义,随后讲述了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的关系,重点强调了行政处罚中,不仅要从财产法上处罚,也需从行为法上反观问题本质进行处罚。

此次培训旨在全面贯彻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规范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编辑 I 珠海市环保与生态协会